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发挥基金在公益事业活动中的作用,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基金的来源和支出。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基金来源:一是自然人、法定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是利息收益;三是合法投资或经营收益;四是其他合法收入。其基金支出:一是公益项目受益人;二是实施公益项目的运行成本;三是内部治理运行成本(含专职员工的薪金福利和志愿服务人员的补贴等支出)。
第二条 遵守相关财务法规。一是严格遵守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民间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等相关法规;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确保整个财务运行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四是严格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费运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税务、会计、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与出纳分开。一是审计年检制度;二是向理事会报告制度;三是财产清册制度;四是重大情况及时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一是公益项目经费支出及报销,必须具备项目实施计划、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验收报告、支出凭证,经领导审批方能报销;二是因公经费借支,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实际开支以正式票据并附上借支报告,由财务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销;三是产业项目投资,必须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方能支出;四是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日清月结,准确无误。
第五条 严格财务保管,确保财产安全。一是要妥善保管会计报表和报销凭证,防止错乱遗失;二是要妥善保管现金,一万元以上大宗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小额现金存入保险柜,防止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