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合理处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下列事项列为重大事项:
(一)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调整变动;
(四)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五)重要制度的设立及调整;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专项基金的设立及调整;
(八)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九)单笔接受捐赠数额超过100万的大额募捐;
(十)一次性资助资金超过50万的公益项目或投资活动;
(十一)基金会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重要舆情;
(十三)基金会相关负面事项;
(十四)有关部门要求报告或基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凡涉及以上重大事项的,均需由秘书处进行讨论,并提请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处置办法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备。
第四条 所有经报告的重大事项,均需依照上报的处置办法实施,不得任意行事。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处置程序做出更改的,事后须及时通报。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未列明的项目,参照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要求施行。若本制度与今后出台之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基金会将及时对本制度做出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云南三益文化国防基金会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