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印章管理规定精神,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严格印章使用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公章种类
(一)基金会机构公章
(二)基金会财务章
(三)基金会办公室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公章专管人员对经审批的用章,进行登记后方能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确保印章管理安全。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置于办公室保险柜存放。
(四)下班时要检查保管存放情况。
(五)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