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作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实施、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公益活动的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基金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相关责任
(一)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二)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三)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已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四)基金会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五)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基金会办公室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年检年报、工作通讯、大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可行性方式。
第六条 附 则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5日起执行。